广东开放大学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粤开大〔2017〕8号--2017年 5 月 4 日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本着“严格规范、互惠双赢、实事求是、方便高效、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开放大学各合作办学单位。
第三条 面向学生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编号:粤费003009号)》开放教育学费标准如下表:
层次 |
专业科类 |
计量单位 |
课程收费标准 |
备注 |
专科 |
文史、财经、管理类 |
元/学分 |
90 |
1.适用于广东开放大学合作办学的行业企业等教育机构。 2.根据广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科毕业总学分为76学分,本科(专升本)毕业总学分为71学分。 |
理工、外语类 |
元/学分 |
104 |
医学类 |
元/学分 |
118 |
艺术类 |
元/学分 |
184 |
本科 |
文史、财经、管理类 |
元/学分 |
105 |
理工、外语类 |
元/学分 |
121 |
医学类 |
元/学分 |
137 |
艺术类 |
元/学分 |
214 |
第四条 学校按照学习层次、专业、学生人数、学期数平均、分次收取学费。
第五条 学校与合作办学单位学费分配比例及返回有关工作,按照双方合作办学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学费收取按照《关于合作办学单位签订POS机使用协议暨做好学费上缴事宜的通知》(粤开大财〔2016〕15号)要求执行。学校财务部门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每年分别在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发布收费通知。各合作办学单位当年缴交学费的时间:春季学期5月1日至30日;秋季学期11月1日至30日。
第八条 根据《广东开放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粤开大教务〔2015〕79号)规定,学生注册修读的课程均有3次考核机会,学生修读一门课程参加3次考核均不合格或对成绩仍不满意,提出需要重新修读该课程的,须重新缴交该课程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生自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 学生修读第二学位、辅修等本专业规定外其他课程的,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终止学业的,按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应向学生退还不再继续学习期间的学费,在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或在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批准退学的,学校退还所缴学费的90%。退学时间以学校收到合作办学单位加具意见的学生书面退学申请为准。
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注册入学规定的,以及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学费。
第十二条 合作办学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先代收学生学费再转入广东开放大学的,所代收学费必须存入合作办学单位账户,不能存入个人私人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十三条 凡不按规定上交应缴学费的单位,学校停止其新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招生与合作办学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