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放大学招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1-04 点击数:

广东开放大学招生管理办法

粤开大招〔201641 --2016 12 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及国家教育部对现代远程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开放教育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尊重和保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办学体系由学校、市级开放大学、县(市、区)开放大学、行业企业学院、基层学习中心等构成,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招生及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招生与合作办学处、开大教务处、发展规划办公室、财务处、纪委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根据全省社会建设、经济建设需求和自身办学能力,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制定全省招生发展规划,统筹领导招生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与合作办学处,具体负责本科(专升 本)、专科、单科课程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合作办学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招生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招生工作。

(二)制订学校招生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负责运行“广东开放大学招生管理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招生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 

(四)统筹组织招生宣传、录取、审核、报送注册全过程。

第九条  分支机构相应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管理机构,其职责:

贯彻执行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招生方案,具体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能力、教学条件及教学资源建设等情况,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当季的招生专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申报招生专业应当以市场调研为基础,考虑自身的办学水平、办学能力、师资队伍和教学设施。    

第四章  招生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培养需求,结合分支机构师资条件及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当季的招生总规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实际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水平拟定招生规模,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四条  学校对每一季的招生宣传制定统一要求,提供给各分支机构作为招生宣传的依据。学校在当地有影响的大众传播媒体和网站上公示招生简章、允许招生的分支机构、收费标准、咨询与投诉电子信箱、电话等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电视、网络、移动电子设备等多种宣传载体,进行招生宣传。宣传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树立学校品牌、展示学校文化特征。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学校关于招生宣传的要求,立足当地,制订相应的招生宣传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招生宣传内容须实事求是,不得以模糊、虚假信息和不实承诺误导学生,特别是要明确有关入学资格、报名时间、学习模式、修业年限、考试方式、证书授予、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确保招生宣传工作的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各分支机构应将当季的招生宣传材料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六章  报名与注册

第十七条  学校学历教育包括本科(专升本)、专科两种类型。

(一)本科(专升本)

招生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或以上学历者。

(二)专科

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第十八条  注册单科课程学习对象

(一)本科(专升本)课程:具有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或技工学校以上学历人员。

(二)专科课程:具有普通初中及以上学历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学历教育本科(专升本)、专科、单科课程招生实行信息审核注册入学。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报名注册工作主要依托广东开放大学招生管理系统实现。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学生报名咨询,报名材料采集、查验,与合格的报名学员签订入学资格承诺书,在广东开放大学招生管理系统中填录新生基本信息,按学校的工作部署上传新生报名数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对学历教育本科(专升本)、专科入 学资格终审工作,通过教育厅相关部门报教育部进行学历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打印新生录取名册和录取通知书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所采集的报名材料作为初始学籍档案,并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章 招生违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招生:

(一)不实宣传、虚假承诺;

(二)跨行政区域招生; 

(三)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招生,视不同的违规招生情节处理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削减招生专业和规模、暂停招生、撤销招生资格等。

同时,视违规招生情节辅以建议当地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涉及违法的应当诉诸司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招生工作 的指导和监管,规范招生过程管理,遵守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发现分支机构出现违规招生行为的,将立即提出警告,规范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发现属地出现违规招生行为,经调查非本机构人员所为的,应采取妥善方式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并将相关信息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招生季结束后,通报当季违规招生相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在处理违规招生行为过程中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学校招生与合作办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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