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放大学借考管理规定(试行)
粤开大教务〔2016〕10 号--2016 年 2 月 25 日
第一条 广东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广东开大”)学生在注 册入学的分校(学院)(以下指所属分校(学院))所在地外的市、县工作,经批准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的广东开大分校(学院)参加 相同专业同一课程的借考。
第二条 借考的考点必须是广东开大批准设置的考点。
第三条 借考学生报考工作由学生所属分校(学院)办理。考生向所属分校(学院)提出借考申请。网络考试的课程借考可在考试前 10 天申请,纸质考试的课程借考在考试前 30 天申请。
第四条 所属分校(学院)征得借考考点同意后,为考生填 写《广东开放大学考生异地借考申请表》(见附表)一式四份上 报广东开大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五条 广东开大教务处在接到借考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同时将批复结果反馈至所属分校(学院)并通知借考考点。
第六条 所属分校(学院)接到借考批复结果后,及时通知申请借考的考生。考生持批准后的《广东开放大学考生异地借考 申请表》到借考考点参加课程考试。
第七条 每考生每学期借考科目不能超过6 门。
第八条 未经办理借考手续,擅自到所属分校(学院)之外的广东开大分校(学院)借考的,成绩无效。
第九条 凡经广东开大教务处批准借考的考生成绩,由所属分校(学院)跟踪直至毕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开大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